2009年9月10日 星期四

為何要古蹟保存?

2005/05/24

舊的不去、新的不來,不該是人們的慣性之一嗎?
為何古蹟保存在現在成了「理所當然」事呢?

因此我翻開了文獻,搜尋起古蹟保存之發展~~

歐美的文物保護,早於羅馬時期即已開始,
並於19世紀開始古蹟保存成為專門的科學。
19世紀晚期的保存,將「修復」視為一種破壞,
於是對歷史建築物只能給予經常性的保護,
「歲月留痕」式的保存觀念,視歷史建築老化為必然現象。
一種更浪漫派的說法是:只要修護到不倒塌就夠了。

20世紀是科學的時代,文物保存也走向科學化,
強調透過徹底的歷史考古研究,根據正確考證進行修復。
這個發芽於義大利的理論後來成為普遍的古蹟保存基礎。

二次大戰後,歐洲一片斷垣殘壁,
戰爭讓人們一無所有,重建、保存與修復已非專家一己之事,
更需考慮的是人們現實的生計、精神及都市生活的經濟面問題。
然而在物資缺乏之際,就地修復重建要比全新建設來得容易,
而市民更需全體投入,自然而然地,社區主義與納入市民意見與古蹟保存交融,
成為戰後歐洲的社會趨勢,
直到戰後經濟復甦時,才又面臨與經濟發展的衝突,
並產生了「整合性保存」的概念

在台灣,當古蹟保存迭有爭端時,缺乏認知的台灣人民很自然地成為「待罪羔羊」,
然而,從歐洲的經驗來看,古蹟保存的概念及主張本身就是歷史的見證。
台灣進行古蹟保存或文化資產保存,不過區區二十年,
我們不曾經歷歐洲戰後一片從頭來的大環境,
若只是一味地把國外強調古蹟保存正當性的論述強移進來,
古蹟保存將永遠停留在人人聞古蹟保存而色變的蠻荒地帶~~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